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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苏州市委在政协苏州市十二届二次会议上的大会发言

完善慈善事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农工党苏州市委会

慈善事业反映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善举本身的价值和意义并不仅仅在于拿出的那些钱和物,而是通过这种行为为社会的进步树立了标识和道德观,也折射着人与人之间的和睦与友爱。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市慈善组织积极筹募资金,广泛开展扶贫济困,影响日益扩大,在推进社会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今年四川大地震发生后,苏州各界捐款、捐物就累计10亿元,居全国地级市之首,这充分体现了我市人民的爱心、慈善捐赠的热情和捐赠的巨大潜力。但是,我市的慈善事业与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趋势,与当前我市又好又快率先发展的客观需要,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民慈善积极性还没有得到充分调动。平时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面不够广,比例不够高,捐赠过程中政府导向比较明显,政府组织捐赠和政府募捐现象比较普遍,客观上造成公众等待政府组织捐赠,主动参与的积极生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例如,市红十字会常年募集到的慈善款项也就是200万到400万人民币左右,但是今年四川大地震发生后仅市红十字会募集到的钱、物就高达3.8亿人民币,其中市本级就募集到1.2亿人民币。市红十字会的募集均为市民自愿,没有政府组织捐赠的成分。

模糊捐赠是目前慈善捐赠的主要形式,定向捐赠形式尚不普遍,如何体现捐赠者意愿很少考虑。另外,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存在着地域发展不平衡、行业捐赠不平衡和捐赠领域不平衡的问题。

二、捐赠不规范,慈善募捐行政色彩浓厚。当前,我市慈善募捐市场的准入机制尚未建立,对募捐主体和受捐主体的资格认定比较模糊,一方面民间的慈善组织想要获得社团法人资格困难重重,另一方面经常出现媒体、企事业单位等不具备向社会募捐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为救助某一个体进行社会公开募捐。而且慈善机构在募捐中对政府的行政依赖比较强,目前多头募捐、频繁募捐、重复募捐的现象时有发生,强制募捐现象依然比较普遍,往往使一些企业和城乡居民产生厌烦情绪,损害了慈善捐赠的社会公信度,不利于慈善劝募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慈善机构现状严重滞后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要求。首先,我市慈善机构体系不健全,如在外企集中、慈善捐赠潜力巨大的的地区却没有设立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古城区各个区的红十字会没有人员编制,工作人员多为兼职,没有精力做好慈善工作。其次,慈善机构本身缺乏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以市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为例,二者都在体育场路四号大院内,捐赠者往往很难找到,找到后又没地方停车,而且办公场所又小又破,更不要提有能接收捐赠物资的仓库,这些现状对接受慈善捐赠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四、慈善款项(物资)数量与走向的透明度还不够。虽然现在我市主要慈善机构会在一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慈善钱款,但大多只是简单的数量罗列。而对相关慈善款项到底流向了哪些地方,办了哪些具体的项目,其中的成本是多少,成本所占慈善款的百分比又是多少,是否符合使用善款经济、必要的社会原则,捐赠者的意愿有没有得到体现,这些,至少在目前情况来说,似乎还难以让社会公众特别是捐赠者满意与信服。

五、慈善救助和政府救助相互混淆,救助方式简单。政府相关部门有时会将部分善款纳入政府财务结算中心统筹调配,使之实际变成政府社会救助“保障”资金的一个“来源”。加之慈善机构工作缺乏独立性,与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不畅,重复、交叉援助的现象时有发生。慈善救助工作模式陈旧,援助方式简单,大多停留于逢年过节发放钱物,给众多受助者感觉往往是“政府救济”,而非“社会慈善救助”慈善捐赠者则认为自己捐赠的钱变成了政府的钱,改变了慈善本身的性质和意义,这同样挫伤了市民的慈善积极性,也降低了对相关慈善组织的信任度。同样以今年四川大地震募集到款项来看,以政府组织捐赠形式比较显著的市慈善总会在市本级募集到的款项为6千万人民币,仅仅是市红十字会的二分之一。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一定利益的调节器,是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结合苏州实际,我们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慈善宣传和感恩教育。要推动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宣传和各种媒体部门要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摇旗呐喊。如开辟慈善公益专题栏目,宣传和报道慈善活动、慈善人物,定期刊登慈善公益广告。而且搞慈善不能光盯着企业家,要在全社会营造 “全民行善”的氛围,为苏州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市民应该得到社会的推崇和褒奖。同时,要在全社会积极倡导“感恩”教育,很遗憾的是目前也确实存在着一部分受助者,由于种种原因不知感恩、不会感恩,这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慈善捐赠者的慈善意愿。我国自古即有“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传统,感恩既是一种境界,也是一种责任,学会感恩才能学会做人。一个社会只有爱心与感恩同时存在,才是和谐的,建议教育部门在德育课程中增加慈善的内容,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增强其回报社会的责任感。媒体在树立乐于捐赠典型的同时,也应大力宣传回报社会的典型,让施恩和感恩的理念深入人心,从而推动慈善事业的良性运转。

二、制订配套法规规范慈善事业发展,转变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角色。针对当前国家尚无专门系统的慈善法规体系的现状,建议我市尽快出台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专项法规,明确慈善组织的性质,规范慈善事业的准入、评估、监管、退出等行为,对募捐主体和受捐主体的资格明确界定,对发动社会募捐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切实落实针对企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等。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转变角色,按照“政府监管、社会参与、民间自愿”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慈善工作的服务、引导和管理,减少慈善机构行政依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设立慈善基金,更好地发挥企业在慈善事业中的作用。政府要逐步退出劝募市场,因为慈善活动本身是一种自愿的爱心活动,捐赠人所追求的应该说也是一种道德层面的需求,如果慈善机构的政府色彩太浓,就会使慈善活动的开展无形中有了一种暗示,即等同于政府的组织与号召,这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慈善机构自身建设。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培育一批高质量的慈善机构,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和发展空间,同时加大对慈善机构的监督力度,逐步健全完善慈善行业评估和失信惩罚制度,依法对慈善机构实施有效监管。慈善机构自身要加强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增加社会透明度,定期公布慈善款项的流向和明细,从而提高社会公信度。慈善机构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慈善项目,设立诸如助学基金、扶贫帮困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慈善基金,定向募捐、定向使用,充分体现捐赠者的意愿。同时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大力改善现有慈善机构接受捐赠的条件,例如将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搬到沿街醒目的地方,方便市民捐赠,上海市红十字会就在最繁华的外滩。

四、政府与慈善组织应明确分工,完善社会救助和慈善体系。对困难人群实施社会救助是政府的当然责任,资金来自于财政收入,属于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主要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而慈善救助属于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资金来源主要依靠社会捐赠,要体现捐赠人意愿,这是慈善的一个重要依据,慈善救助要设立不同的项目,更多的体现捐赠人的意愿,实行定向援助;同时更注重效率,实行直接救助。对于特殊人群的特殊需求,慈善可以起到有益的补充,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角色应该主要是规范、监管和推动。

  五、发展义工队伍,推动和规范慈善志愿者服务。慈善义工是慈善事业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义工服务同样是一个慈善义举。要改变义工队伍滞后于慈善发展,义工服务过于形式化倾向。建议我市出台相关条例,建立义工服务的长效机制,完善慈善义工登记制度、培训制度、时间积累制度、绩效评估制度、表彰制度,引导更多市民通过担任慈善义工参加慈善服务活动,打响“慈善义工”的服务品牌,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慈善事业在化解社会矛盾、扶助弱势群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文明进步的事业,我们深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慈善事业必将在我市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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